律師談辛有志燕窩:爲(for)何以(by)産品名義爲(for)主播翻車“判刑”
辛巴燕窩事件從一(one)起直播“翻車”事件發展成了(Got it)“輿情”狂歡,讓在(exist)不(No)斷翻車中曲折發展的(of)直播電商行業愈加艱難。無論傳統的(of)電商客訴問題還是(yes)行業問題,皆因直播電商的(of)熱度被炒到(arrive)風口浪尖,引發了(Got it)輿情危機,那麽該如何正确看待在(exist)直播翻車中的(of)責任劃分?出(out)了(Got it)問題是(yes)否需要(want)主播“背鍋”?
12月15日,知名電商媒體億邦動力對近日風波不(No)斷的(of)頭部主播“翻車”事件進行深度報道,就在(exist)出(out)現問題推廣後主播需承擔的(of)責任範圍采訪多位律師。有資深律師表示:推廣類主播在(exist)直播間的(of)營銷活動更類似于(At)廣告代言人(people),雖然相對商品銷售者的(of)法律責任較輕,但仍然對于(At)所代言的(of)産品負有初步審查和(and)試用(use)的(of)責任,需在(exist)“翻車”中承擔連帶責任。
最近一(one)段時(hour)間,直播電商行業可謂風波不(No)斷。辛巴、李佳琦、羅永浩均有涉嫌誇大(big)宣傳的(of)事件被爆出(out),因爲(for)頭部主播的(of)超強話題性,這(this)些事件在(exist)網上引發了(Got it)較多關注度。
“辛巴燕窩事件”自今年11月初開始發酵,期間曾幾度發生(born)反轉。直至11月27日晚,辛巴在(exist)官方微博回應“燕窩事件”稱,直播中确實存在(exist)誇大(big)宣傳,原因系簽約品牌方提供的(of)産品說明、介紹、圖片信息存在(exist)虛假,侵犯了(Got it)第三方權益。基于(At)此,辛選團隊已提出(out)先行賠付方案,同時(hour)依據合同及法律規定追究品牌方的(of)責任。
此後不(No)久,“李佳琦專屬店”因虛假宣傳被罰款一(one)事也被爆出(out),經監管機構查明,李佳琦專屬店确實在(exist)菲詩寇洗發水商品廣告中宣傳該商品具有防脫發功效,卻無法提供相關依據證實産品具有防脫功效,違反了(Got it)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廣告法》的(of)相關規定,構成了(Got it)發布虛假廣告的(of)行爲(for)。
12月13日,職業打假人(people)王海在(exist)微博喊話羅永浩,稱直播售賣的(of)某品牌的(of)漱口水用(use)洗牙視頻來(Come)表現漱口水的(of)效果,涉嫌虛假宣傳。盡管羅永浩針對各種質疑一(one)一(one)進行了(Got it)回應,并要(want)求王海馬上删除相關的(of)失實微博内容,并及時(hour)發布澄清謠言的(of)微博,但王海非但沒有删除微博,反而針對羅永浩的(of)回應再次連發微博。
事實上,産品問題、虛假宣傳都是(yes)電商行業、零售業的(of)老問題,而遇到(arrive)了(Got it)頭部主播的(of)千萬流量則變成了(Got it)輿情危機,而脫離了(Got it)事情的(of)本質。頭部帶貨主播涉嫌“誇大(big)宣傳”問題或許隻是(yes)直播電商行業的(of)冰山一(one)角,有關直播帶貨翻車的(of)消費者投訴更是(yes)屢見不(No)鮮。
億邦動力就頭部主播“誇大(big)宣傳”引發讨論的(of)事件咨詢了(Got it)多位法律界資深專家和(and)律師,試圖從法律專業的(of)角度出(out)發,對主播在(exist)事件中應該承擔的(of)責任做一(one)個(indivual)法律上的(of)分析。
億邦動力在(exist)咨詢多位律師和(and)法律從業者後了(Got it)也解到(arrive),雖然直播電商是(yes)新事物,但是(yes)本質還是(yes)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(of)行爲(for),按照現有的(of)法律法規體系,包括電子商務法、廣告法、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,完全可以(by)解決絕大(big)多數糾紛。此外,近期包括網信辦、市監局等部門也出(out)台了(Got it)針對帶貨直播的(of)行業指導意見,因此,關鍵問題還是(yes)執法尺度和(and)執法能力問題。
那麽,具體到(arrive)直播營銷活動中,各方參與者的(of)法律責任具體是(yes)如何認定的(of)呢?
有法律人(people)士将網紅帶貨主播分爲(for)兩種類型,一(one)是(yes)經營類主播,二是(yes)推廣類主播。經營類主播在(exist)直播間推廣銷售的(of)産品通常爲(for)自創品牌或自家生(born)産、經營的(of)商品,将消費者引流到(arrive)自家店鋪,并承擔所有售後服務。消費者直接從主播處購買商品,主播的(of)獲利模式是(yes)賺取銷售利潤。
而推廣類主播一(one)般是(yes)通過直播向觀看者展示産品,并加以(by)解說,同時(hour)将産品鏈接附在(exist)直播間内,消費者可以(by)直接點擊購買,商家通過合作(do)主播達到(arrive)銷售商品的(of)目的(of),并承擔所有售後服務工作(do),而主播收取是(yes)廣告推廣服務的(of)傭金,而非銷售利潤。
在(exist)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(people)黃偉看來(Come),兩種類型的(of)帶貨主播所承擔的(of)責任有所不(No)同:經營類主播實際上承擔的(of)是(yes)銷售者角色,網絡直播帶貨實際上是(yes)銷售行爲(for),因此,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(of)要(want)求承擔相應的(of)法律責任,包括假一(one)賠三、假一(one)賠十等。
而推廣類主播在(exist)直播間的(of)營銷活動更類似于(At)廣告代言人(people),雖然相對商品銷售者的(of)法律責任較輕,但仍然對于(At)所代言的(of)産品負有初步審查和(and)試用(use)的(of)責任,如果不(No)能證明以(by)上兩點,則也要(want)承擔連帶責任。
“根據廣告法的(of)規定,廣告代言人(people)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、制作(do)、代理、發布或者作(do)推薦、證明的(of),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。當然,作(do)爲(for)廣告代言人(people)的(of)網紅主播也不(No)能說自己對虛假廣告一(one)概不(No)知就可以(by)免責,還要(want)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。”他(he)說。
因此,律師黃偉認爲(for),在(exist)辛巴燕窩事件中,承擔責任的(of)主體至少包括作(do)爲(for)實際銷售者的(of)品牌方、主播和(and)其所在(exist)MCN機構。對于(At)品牌方來(Come)說,如果是(yes)涉嫌銷售食品類假貨,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,将會面臨假一(one)賠十的(of)懲罰。如果主播所屬MCN機構簽訂了(Got it)商品推廣協議,并參與設計創作(do)了(Got it)用(use)于(At)商品推廣的(of)口播稿和(and)文案,則要(want)承擔廣告發布者和(and)廣告經營者的(of)責任;而涉事主播的(of)獲利來(Come)源爲(for)12.6%的(of)推廣傭金,因此很有可能被認定爲(for)廣告代言人(people),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。
億邦動力在(exist)采訪中了(Got it)解到(arrive),除了(Got it)商家和(and)主播可能要(want)承擔一(one)定的(of)法律責任外,電商營銷平台也需要(want)按照《電子商務法》的(of)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(of)責任和(and)義務。
不(No)久前,市場監管總局發布《關于(At)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(of)指導意見》指出(out),要(want)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(of)三大(big)主體即網絡平台、商品經營者、網絡直播者的(of)責任進行梳理,分層次進行責任劃分。其中,網絡平台開放網絡直播推廣服務經營者入駐功能、爲(for)采用(use)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(of)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(of),應按照《電子商務法》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(of)責任和(and)義務。
有法律人(people)士認爲(for),因爲(for)産品是(yes)在(exist)電商平台成交的(of),所以(by)其對商品應該有一(one)個(indivual)監管的(of)義務,如果多次出(out)現同一(one)個(indivual)有問題商品的(of),那平台就可能要(want)承擔責任,包括要(want)求商家賠償損失,店鋪罰款、整頓、清退。
此外,網傳“辛巴被立案調查或面臨15年刑期”的(of)說法實際上并不(No)成立。相關法律人(people)士指出(out),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(of)立案調查是(yes)行政執法程序,不(No)是(yes)刑事偵查程序,行政立案調查與刑事立案偵查是(yes)完全不(No)同的(of)法律範疇。僅憑帶貨“假燕窩”行爲(for)本身尚不(No)能推斷辛巴是(yes)否涉嫌犯罪,根據行政機關的(of)立案調查行爲(for)也不(No)能推斷辛巴已涉嫌犯罪。